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有上述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判处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海军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宁某所在单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意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意伟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意伟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沈意伟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意伟当庭自愿认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沈意伟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得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机动车承包人指使被告人黄得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得余、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得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得余的辩护人宋立娟提出的被告人黄得余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马健辉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属从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得余,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X逃逸,被告人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XX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X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作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作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作平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作平能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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