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撤回对被告人叶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撤回对被告人叶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王贞贞审判员:叶峭峰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考察认为,被告人田某社会表现较好,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舒某一贯表现良好,为人诚恳,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舒某加强帮教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彭某平时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陈玲 书记员:蔡婵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虽然只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但已穷尽了赔偿手段,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经考察被告人徐某认为,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表现较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太湖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有合适的监管责任人,太湖县北中镇望天村村委会愿意接受吴某甲在当地服刑并协助帮教。鉴于被告人吴某甲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陈玲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武穴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此次涉嫌交通肇事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陈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贞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袁某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意对其进行帮教。鉴于被告人袁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石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徐某案发时主动配合施救,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非监禁刑。鉴于被告人徐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此次涉嫌交通肇事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姜某甲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胡某此次涉嫌交通肇事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沈某甲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沈某甲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经考察被告人马某认为,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以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小某自愿认罪,且已依法办理了无名尸的丧葬事宜,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经考察被告人田小某认为,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表现一般,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以实施有效监管,可以落实对其社区矫正措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小某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英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华某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华某系过失犯罪,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本院对被告人华某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贞贞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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