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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驾驶无牌三轮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故被告应对原告王庆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原告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7760.00元计算。护理人员无工作无收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即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216.50元计算。护理人数及时间以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营养费及配件修理费的问题,因其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300.00元应扣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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