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个人合伙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个人的合伙关系成立。双方因出于个人特殊关系,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导致某些合伙事宜不明,其权利义务应当按民间惯例确认。合伙期间因原、被告疏于管理,导致经营亏损至分伙,原、被告均应承担责任。原、被告分伙后,双方应当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互让互谅,对经营期间的盈亏、债权债务进行结算,但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导致无法确认其亏损数额。重审中,经本院向原、被告释明,原告曾申请重新进行审计,原、被告双方也在本院司法技术科选择了重新审计的机构,但终因原告撤回了审计申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狮子口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其主管机构即原告公安合行承受,故原告公安合行向被告余绪军、被告廖某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就借贷关系所设立的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以二被告所设立抵押的林木优先受偿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绪军、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4000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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