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与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也未提交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条件未成就,该合同未生效。被告经原告主张履行合同,于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表示同意退还20000元及利息3000元,属于原、被告新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并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对已收取的定金10000元予以双倍返还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20000元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车费、误工损失6000元,缺乏证据证明,且该损失也不在双方设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某某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2016)鄂0804民初1264号原告刘某与被告段某某、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就解除”,因二被告未取得所售房屋的产权证,不能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本案原告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8万元。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依约交付了购房款,但被告逾期未能办理房产权转移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阅读更多...

(2018)鄂0804民初134号原告荆门宝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某某、李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二被告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已书面通知被告,为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M15006204)已经解除的诉请予以支持,该合同于2017年12月1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原告龙某与被告肖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因征收而拆除,且征收部门直接向被告补偿,原告购买该房屋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人民法院仅仅是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并非依职权解除合同。原告诉请虽表述为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售房合同书,但实为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原告未先行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而直接向法院递交诉状,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的行为实为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故本院确认原告龙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合同已于2018年2月12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

阅读更多...

蔡某某与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从交付、收取购房款的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可以认定以其他形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兴业房产开发公司在建设京汇华苑住宅楼工程时,由收款人张涛收取原告购房款后出具收条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收款人张涛有权代理的表象,原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张涛有代理权。被告的项目部在收取原告购房款的收条上加盖其财务印章的行为,视为其收取了购房款,应由印章的主体,即被告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持有收条的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

阅读更多...

田某某与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反映原、被告房屋买卖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系叔侄关系。2012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雁门口镇食品所雁鸣路66号院内从东向西东二二楼商品房一套售予原告,房款为20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款10万元,第二次在交房时付清余款。合同第六条约定,出卖方收到房款后,在完成基础设施后,双方进行验收交接。第七条约定,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项5 ...

阅读更多...

袁仕官与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5万元定金和购房款2万元,被告亦应当如约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未能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袁仕官与被告卢某某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阅读更多...

邹某某与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亦应当如约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未能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关于定金的返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