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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与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王某某向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借支7500元差旅费这一事实并无争议,结合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收取王某某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能够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销售合同关系,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华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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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与段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及段某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标准认定是否正确。一审时,段某某提供了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收据,收据注明的时间为2011年3月,尽管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的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但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业务员签订本协议时,交纳履约押金壹万元”,以上事实说明协议系事后补签,双方劳动关系从2011年3月段某某交纳押金时就已经建立,原判认定双方从2011年3月起就建立劳动关系正确。同理,尽管从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30日前,双方对工资标准没有书面约定,但通过事后双方补签的协议,能够认定双方约定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综上,原判认定段某某从2011年3月起与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认定段某某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正确,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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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是否包含社保补贴。2、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失业保险金。4、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为罗某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是否包含社保补贴,双方对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给罗某发放的工资数额无异议,仅对发放的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保补贴有异议,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工资的一方,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公司单方制作的工资单,上面并无罗某本人签名,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罗某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清单、工资发放电子文档,也未显示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综上,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为罗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认定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包含社保补贴,并将其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520元,证据不足。关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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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是否包含社保补贴。2、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失业保险金。4、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为罗某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是否包含社保补贴,双方对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给罗某发放的工资数额无异议,仅对发放的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保补贴有异议,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工资的一方,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公司单方制作的工资单,上面并无罗某本人签名,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罗某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清单、工资发放电子文档,也未显示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综上,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为罗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认定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包含社保补贴,并将其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520元,证据不足。关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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