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史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敖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敖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迟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交警大队民警传唤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讷吉德驾驶超员车辆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五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依据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讷吉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讷吉德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已做了充分的考虑,对上诉人讷吉德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讷吉德驾驶超员车辆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事发后积极救治伤者,打电话通知被害人家属并在其住院治疗后委托他人报警,属自动投案。被告人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第一,二项以及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的其他意见,经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起因于与道路施工方有关。被告人赵某1致1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虽然是过失行为所致,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定刑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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