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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秀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秀丽、龙某房地产公司、工商银行保定红星支行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有效。截至2018年6月30日,马秀丽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25156.29元,龙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代马秀丽偿还了该笔贷款本息,龙某房地产公司依法有权向马秀丽追偿,龙某房地产公司主张马秀丽给付其公司已代偿的贷款本息25156.29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马秀丽应给付龙某房地产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25156.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马秀丽给付保定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156.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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