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梅国华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梅国华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无不当。故此项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梅国华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不应该负全部责任”的辩解,经查,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与论证,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上关于诉人李某某提出“自首情节在量刑中没有体现出来”的辩解,经查,一审判决已经考虑了李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愿意积极赔偿”的辩解,经查,李某某虽有愿意积极赔偿的意愿,但并未实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亦不予谅解,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如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如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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