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理应及时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现被告久拖未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理应及时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现被告久拖未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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