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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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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承包户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承包户均认可2001年2月5日双方签订的土地让合同合法有效,则双方应依法严格履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上诉人孙某某承包户提出的自2004年以后国家实行惠农政策对农民免税、免提留、给多项补贴并提高了粮价,所以上诉人应享受国家的免补政策、增加土地转让费用的主张,因国家实行惠农政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广大种粮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孙某某承包户将土地流转给张某某承包户耕种经营,故对该流转部分的土地其不应享有国家的惠农政策,而且双方在2008-2009年期间太平沟乡整理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约定由乙方(即张某某一方)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故上诉人以国家惠农政策实施并提高粮价为由要求增加转让费用的请求不能支持。原审期间上诉人坚持其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此予以判决,在审判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综上,上诉人孙某某承包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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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调查的萝北县云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心在2008年环山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情况调查表、愚公村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及台账是相关部门对当时土地情况的记载,对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愚公村委书记的调查笔录的证言比较客观,符合当时的农村政策,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案争议的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性质。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的土地流转合同从内容上看符合转让的性质,但是该合同虽然有时任村长刘振民及乡土地所王端在场摁印,但未有村委会的公章,且在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是该土地的承包人仍为丁某某,土地台账记载承包人亦为丁某某,以上说明该转让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被上诉人丁某某现已80多岁,不能确定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该转让合同无效。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返还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经营权0.981公顷(位于环山乡愚公村村西2号地和3号地)、给付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费损失6,867.00元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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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调查的萝北县云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心在2008年环山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情况调查表、愚公村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及台账是相关部门对当时土地情况的记载,对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愚公村委书记的调查笔录的证言比较客观,符合当时的农村政策,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案争议的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性质。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的土地流转合同从内容上看符合转让的性质,但是该合同虽然有时任村长刘振民及乡土地所王端在场摁印,但未有村委会的公章,且在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是该土地的承包人仍为丁某某,土地台账记载承包人亦为丁某某,以上说明该转让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被上诉人丁某某现已80多岁,不能确定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该转让合同无效。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返还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经营权0.981公顷(位于环山乡愚公村村西2号地和3号地)、给付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费损失6,867.00元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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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调查的萝北县云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心在2008年环山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情况调查表、愚公村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及台账是相关部门对当时土地情况的记载,对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愚公村委书记的调查笔录的证言比较客观,符合当时的农村政策,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案争议的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性质。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的土地流转合同从内容上看符合转让的性质,但是该合同虽然有时任村长刘振民及乡土地所王端在场摁印,但未有村委会的公章,且在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是该土地的承包人仍为丁某某,土地台账记载承包人亦为丁某某,以上说明该转让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被上诉人丁某某现已80多岁,不能确定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该转让合同无效。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返还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经营权0.981公顷(位于环山乡愚公村村西2号地和3号地)、给付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费损失6,867.00元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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