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报警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综合营口市开发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薛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宁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

张某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闫某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1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闫某某1自愿认罪,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二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尹 ...

阅读更多...

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

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亲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栾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助力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完毕,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归案情况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丁玉玲 审判员  邢 瑞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阅读更多...

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关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实施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又因为被告人系初犯、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对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郭某某家属和被害人宫某某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 判 长  韩素坤 人民陪审员  温 暖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一处重伤多处轻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9500元,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配合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伤者的治疗费用,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审 判 长  韩素坤 人民陪审员  温 暖 人民陪审员  臧晓娜 ...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和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迟某某交通肇事罪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2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亦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相互进行了赔偿,又相互谅解,崔某某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阅读更多...

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妻子马某某、儿子吕某甲、女儿吕某乙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妻子马某某、儿子吕某甲、女儿吕某乙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刘某某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的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又因为被告人系初犯、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审 判 长  韩素坤 ...

阅读更多...

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赫某某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由于被告人赫某某肇事后积极施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金 梅 ...

阅读更多...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鲅鱼圈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张某来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来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证人尤宝、孙绍武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张某来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学军审判员 邹仁武代理审判员 孙雪 书记员: 单国圆

阅读更多...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营口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其因亲属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以实际合理花销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应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予依法以赔偿。因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超出保险公司限额,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口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 ...

阅读更多...

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章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高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谷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马某车损已获赔偿,被害人谷某某亲属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营口市站前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同意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

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能够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徐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审判员 韩 颖 书记员:崔明杰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