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同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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