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一处重伤多处轻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9500元,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配合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伤者的治疗费用,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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