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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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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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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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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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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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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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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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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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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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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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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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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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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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