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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自诉人毕某诉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一审自诉人毕某诉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