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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请求是否超过仲裁受理时效。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自2001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4月原告与案外人同仁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派遣合同,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起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也未举证证明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告提出仲裁申请求情已超出仲裁受理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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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2001年5月至2013年4月,上诉人徐某某在被上诉人大庆城管委的大庆花圃从事绿化、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后,徐某某与案外人同仁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上诉人应当在2013年4月起就未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向大庆城管委主张权利。经二审核实,自2013年至2017年5月,徐某某未向大庆城管委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法律规定,徐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过法定时效,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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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2005年7月至2013年,费某某在城管委处的大庆花圃从事绿化、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后,费某某与案外人同仁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费某某应当在2013年起就未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向城管委主张权利,经二审核实及费某某在二审中陈述,自2013年至2017年5月,费某某未向城管委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法律规定,费某某2017年5月31日向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过法定时效,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费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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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2005年7月至2013年,费某某在城管委处的大庆花圃从事绿化、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后,费某某与案外人同仁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费某某应当在2013年起就未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向城管委主张权利,经二审核实及费某某在二审中陈述,自2013年至2017年5月,费某某未向城管委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法律规定,费某某2017年5月31日向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过法定时效,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费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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