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史某某上诉主要所提应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未对其判处缓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的撤诉申请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平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书记员: 任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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