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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某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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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齐某、肖某2、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常汝新审判员 田野 书记员: 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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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长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身体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五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长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长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身体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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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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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支公司、葫芦岛分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与被告人李某及雇主刘玉武共同赔偿被害人于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1633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故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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