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毕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赵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毕某认罪、悔罪,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其所在社区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毕某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被告人王某某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王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执行机关呈报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郭晶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刚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刘某刚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张忠臣审判员 张茉代理审判员 周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案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于某某所居住的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常汝新审判员 田野 书记员: 汪娜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鉴于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x驾驶的辽Pxxxxx号“美日”轿车在xx公司投有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xx公司对被告人xxx所驾驶的辽Pxxxxx号“美日”轿车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要求的住宿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要求精神损失费用无法律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死者家属全部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赫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赫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有上述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判处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X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耿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X及刘XX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X、刘XX撤回上诉。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X及刘XX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宫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袁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某2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定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白某1、白某2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周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常某当庭能认罪、悔罪,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司法矫正部门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被告人陈某某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荀巍巍 书记员:李玉鹏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香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犯罪逃逸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玉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香违反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井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三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合理经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井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刘某各种经济损失196108.5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鸿飞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鸿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鸿飞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超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超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莹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莹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兴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树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兴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又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致二人重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秀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文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秀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魁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魁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春元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春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春元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壮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壮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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