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魏某某上诉称2017年11月1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偿还,没有抽回借款条。但上诉人魏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经过阅卷,上诉人在一审中亦没有出示部分银行交易记录。上诉人在二审中出示的证据,亦不能证明2017年11月1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偿还。综上所述,魏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巍审判员 成进审判员 姜建龙 书记员: 徐忠媛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上诉称2017年11月1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偿还,没有抽回借款条。但上诉人魏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经过阅卷,上诉人在一审中亦没有出示部分银行交易记录。上诉人在二审中出示的证据,亦不能证明2017年11月1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偿还。综上所述,魏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巍审判员 成进审判员 姜建龙 书记员: 徐忠媛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上诉称2017年11月1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偿还,没有抽回借款条。但上诉人魏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经过阅卷,上诉人在一审中亦没有出示部分银行交易记录。上诉人在二审中出示的证据,亦不能证明2017年11月1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偿还。综上所述,魏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巍审判员 成进审判员 姜建龙 书记员: 徐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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