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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处置措施不当,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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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及道路设施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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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武穴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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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柯某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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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某甲案发后立即叫其弟弟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及供养被害人的蕲州镇竹林湖村委会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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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立即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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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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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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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时尚在事故现场,随后交警口头传唤其到交警大队亦是在救治现场的县医院;被告人当时对交警口头询问撒谎的主观动机是自认为事情不大可以蒙混过去,而不是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邱某看到目击者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虽然其曾谎称自己只是车主不是驾驶人,但在交警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已对被害人及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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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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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且及时某,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北省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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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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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亦未组织抢救受害人而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在肇事逃逸途中,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北省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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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甘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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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翁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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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抢救伤者,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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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横穿马路,有部分责任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甘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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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并叫同车的同事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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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张某甲、任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因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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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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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储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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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车受损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某在案发后现场等待公安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本案审理中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丁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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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原告人万某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医药费399313.1元,本院予以确认。因附带民事原告人伤情尚未治疗终结,其他损失待治疗终结后可另行主张。依据交通事故认定被害人无过错,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90000元,余款309313.1元应由被告人甘某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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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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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余某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余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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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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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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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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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地供述了罪行,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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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地供述了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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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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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抢救伤者,后被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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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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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找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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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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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施救和等待交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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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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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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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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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及时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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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且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北省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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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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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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