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是否合理;二、田美英的精神抚慰金认定是否合理;三、田美英的误工时间是否存在多计算。对上述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田美英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湖北省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美英使用国产普通型假肢售价为25731元,假肢使用年限为三年一个更换周期,在一个更换周期内,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10-20%。原审按国产普通型假肢残疾器具费价格进行计算,按鉴定机构建议的中间值认定残疾器具维修费并无不当。故阳某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审对田美英残疾器具费用的维修费用认定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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