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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铁城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唐铁城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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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与徐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徐某某,并将钱款出借给徐某某,徐某某将收到的钱款全部转给万某某。万某某收到钱款后下落不明,其行为涉嫌犯罪,且司肃涛的行为是否涉及犯罪,徐某某是否与万某某共同骗取借款,均须由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若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上诉人仍可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范庆韵 审判员:武之歌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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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亚某某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关于本案借款事实,两被告与上海银来公司签订的纸质版《借款合同》、《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系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纸质版《借款合同》甲方处缺失,但两被告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该份合同内容已明确亚某某公司的借款基本信息,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明确亚某某公司同意通过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形成借款交易,《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对上述借款期内利息进一步划分为利息和平台服务费,并明确了还款期数与每期还款金额。此外,亚某某公司作为授权单位签署有《君子签企业签约服务授权书》,申请在易保全公司运营并维护的电子合同签约中心开通并使用企业签约保全服务,并授权被授权人刘某某以及被授权单位上海银来公司在签约中心进行签约操作。此后,亚某某公司与5名原出借人、上海银来公司签订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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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许某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许某某认为丁某某未在过户知会函要求的最后期限前配合过户,该行为构成违约,据此许某某具有合同解除权;丁某某则认为其已于许某某通知的时限内上门与许某某进行协商,因协商无果故未能办理后续过户手续。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丁某某于2016年7月10日确有上门与许某某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沟通,现许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丁某某明确表示不愿配合过户,故一审法院认为现无法认定未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是丁某某一方的过错,许某某行使解除权缺乏依据,本院予以认同。因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未解除,现丁某某与刘娟家庭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记录符合本市住房限售政策,不存在因限售政策而不能履行的情形,故许某某称因限售政策,合同无法履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目前系争房屋虽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但许某某一方向丁某某出售系争房屋并将系争房屋交付丁某某占有使用的时间在司法查封之前,且丁某某方也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许某某现主张因查封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亦无法采纳。   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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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顾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唐某某与顾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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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与刘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喆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书记员:汤睿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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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邓某某、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其他连接点均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本案原、被告对产生争议由虹口区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同意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邓某某、邓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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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李x、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宋xx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李x的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薛xx的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李x的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由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朱家角支行将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汇付给被告李x,故本案的借款行为履行地发生在本市青浦区。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青浦区,因此,原告向本院提供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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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安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钱款的性质。安亮主张系争钱款为借款,并提供借款收据、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故安亮已完成对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而陈某主张系争款项应为对双方前期借款的还款,然陈某仅提供一组转账凭证,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组转账性质系借款,故在转账性质不明确且安亮对该节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至于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存在瑕疵。首先,陈某提供的证据仅是微信收藏截屏,并不能直接体现聊天信息,故无法证明安亮明知其实际居住地。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送达文书应当直接交由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而陈某的司机并非合格的受送达人,故一审法院在向陈某户籍地送达无果后向陈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与派出所进行调查,最终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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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某、於某某与王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载明被告现居住地高科西路,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载明2017年7月初至2018年7月23日被告居住在安徽凤台县,两者相矛盾,虽然原告又提供了花木街道的居住证,但不排除被告实际居住于他处,且村委会证明记载居住期间,而派出所证明仅记载现居住地,就证实至本案起诉时被告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相比较而言,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效力要高于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予以采信,则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安徽凤台县。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接收货币一方系指出借方,本案涉及的借款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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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侯奕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与侯奕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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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陆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朱某某在审理中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上海仲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联,并无不当。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目前朱某某的起诉尚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某某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朱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蔺皓然 审判员:郭征海书记员: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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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龙与倪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于海龙与倪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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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肖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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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张某借款后是否已返还原告借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审理中,被告张某虽称其在向原告借款6万元和10万元后已全额返还原告,另外在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已返还原告借款16万余元,但被告张某的上述答辩不仅遭原告龙某某所否认,且被告张某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张某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6万元及支付上述借款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某某借款36万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龙某某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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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一、如果被告许某某是文盲,其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二、原告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不符合本市住房限售政策,如目前符合限售政策,协议能否继续履行?三、虹口法院的司法查封是否在客观上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四、被告于2016年7月发函催告原告在2016年7月10日之前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后,原告方未在该期限内与被告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构成违约?被告能否据此行使解除权?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许某某提交的南翔镇静华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是文盲,且即便其是文盲,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补充协议是其与谭德明共同签署,房款也是支付至其账户,故许某某关于其对协议内容不清楚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即便其是文盲,也不影响其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关于争议焦点二,丁某某与谭德明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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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昆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陆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东浩公司已经出示了该份证据的原件,原告如果不予认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现原告未能提出反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东浩公司向本院申请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检察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调取陆效国刑事案件材料。嗣后,被告东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虹口检察院对清华同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财务负责人马佩君,时任第三人帝俊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于峰的调查笔录、原告公司的银行流水明细、被告东浩公司与原告资金往来等材料;向虹口法院调取的陆效国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被告东浩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主要用以证明:本案涉及的借款虽合同未约定利息,但实际是按照日息2.5‰-3‰,月息3%-5%支付利息的,被告东浩公司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36%;陆效国从帝俊公司取得的款项已经转入原告的借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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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傅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己方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己方的保证义务,代被告清偿剩余本金、利息共计112488.05元,在扣除保证金15000元后,剩余代偿款为97488.05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代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起算点至最后一期代偿日次日即2018年9月21日起并按照年利率24%主张,于法不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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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昆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东浩公司已经出示了该份证据的原件,原告如果不予认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现原告未能提出反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东浩公司向本院申请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检察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调取陆效国刑事案件材料。嗣后,被告东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虹口检察院对清华同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财务负责人马佩君,时任第三人帝俊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于峰的调查笔录、原告公司的银行流水明细、被告东浩公司与原告资金往来等材料;向虹口法院调取的陆效国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被告东浩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主要用以证明:本案涉及的借款虽合同未约定利息,但实际是按照日息2.5‰-3‰,月息3%-5%支付利息的,被告东浩公司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36%;陆效国从帝俊公司取得的款项已经转入原告的借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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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冯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因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所称该借款已由法院另案处理,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项事实,在原告与李明学的另一借款案件中无该项事实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银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65,000元;  二、被告冯银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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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之间除系争17万元纠纷以外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亦自认原告此前对其并不具有付款义务,且根据被告自述可以反映原告在汇款后不久即2018年5月即曾在当面向被告催讨系争款项时表明其汇款之本意系与被告建立借贷关系,该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法院确认并未成立,被告并无法定依据占有系争款项,理应予以返还。另被告虽辩称原告系接受案外人之某某代为还款,但其经本院释明后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无法证明案外人对其确负有还款义务,故对于其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并无合法理由持续占有原告资金,已构成不当得利,且原告早已对其进行过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归还,现原告主张自法院受理诉讼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亦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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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顾某与江某、颜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江某某、顾某主张的借款由两部分构成:2005年1月15日的12万元借款以及2007年的17万元借款。对于2005年1月15日的12万元借款,江某某、顾某提供了江某、颜永明签名的《借条》以及相关取现证明,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江某辩称上述12万元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根据在案证据,江某于2017年5月26日、2017年8月26日、2017年9月5日的调解中多次对上述12万元债务进行确认并与江某某、顾某就还款方式形成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本院对于江某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2007年的17万元借款,江某某、顾某提供了人民调解协议及协议书两份,并提交了取现证明加以佐证,本院认为,涉案各协议由江某某、顾某与江某之间签署,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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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刘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原告所述的第二笔现金出借的60万元有无实际交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60万元系大额资金,通常应当采取比较安全的方式例如转账来完成交付,即使未转账交付,那原告至少应当提供借款期间的取款记录、借款期间其有合理的现金流存在(诸如出售房屋、获得遗产、生意获利等)来证明其具备出借大额资金的能力;2、关于2008年的借款60万元,双方均对资金交付一节无异议,但对于2013年的60万元,原告却未有提供任何的取款记录或其他合理收入来举证;3、原告称其是海员,但海员的身份与家中常备大额现金并无必然联系之处;4、原告称其将刘某多年给予其的利息囤积于家中未予使用或存入银行,莫非原告多年对利息不作处理就等待刘某数年后再向其借款?原告这一陈述显然不符合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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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肖凌某、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肖凌某、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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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曹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何某与案外人上海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昌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合同》到期后,再昌公司未能正常还款付息、再昌公司员工曹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引发的纠纷。现再昌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立案侦查,其员工曹某的担保行为与主合同成立及履行具有紧密性、关联性,且曹某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故曹某亦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一审法院结合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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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沈某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47,000元,并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3,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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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生培与过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2016)沪0109民初111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对于未执行款项达成一致合意转为新的借款,并于2018年1月17日达成借款协议,(2016)沪0109执412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原告依据借款协议起诉要求被告归还6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0万元系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如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金,且在和解协议和借款协议中双方再次确认该20万元违约金,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借款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之间另新发生的借款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45.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2017年7月26日借款协议、短期融资协议及相关给付凭证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曾归还过1万元,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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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某、王某某与王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当事人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时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原、被告之间特殊的亲情、姻亲关系,且两被告借款用于购买房产,故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利息,系老人对子女置业行为的支持。借条虽约定每月归还7,000元,但未明确起始日期,而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两被告主张过每月7,000元还款,可见两原告对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每月归还7,000元并未坚持,只要两被告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清即可,否则部分钱款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这显然不符合两位老人对子女置业行为支持的初衷,被告作为小辈也不会以此赖老人钱款。两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导致两个家庭对簿公堂,现原告要求从2015年12月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显然与当初借款时的初衷不符,更不利于两个家庭的和谐,两被告婚生女儿陈丽婷也是两原告的外甥,虽然两被告已离婚,但外甥、女儿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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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与贾琦、陈某某、贾汇韬2008年8月6日、2009年3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贾琦、陈某某、贾汇韬于2008年8月11日、2009年3月10日依据上述《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完成了抵押权登记,朱某某也据此取得了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但根据(2012)虹民三(民)初字第970号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朱某某的自认,系争房屋抵押担保的160万元债务在峨眉路房屋以房抵债时已经清偿完毕。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应消灭。若系争房屋为新的债务提供担保,需要重新设立抵押权,即朱某某应与贾琦、陈某某、贾汇韬重新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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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陈某某、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陈某某尚欠其借款307,200元,对此,提供了《借条》、《还款承诺书》、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辩称系争钱款并非借款,而是垫资款,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原告陈述,307,200元由三部分组成:1、2018年3月31日金额为220,500元的《还款承诺书》尚欠97,200元,2、2018年3月21日出借110,000元,3、2018年4月10日出借100,000元,第一笔钱款原告认为对应的是2017年7月8日的《借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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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其他连接点均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本案原、被告对产生争议由虹口区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住所地。因原告实际居住于本市宝山区,结合本案案情及原告意见,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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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汪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流水等能够证明系争借款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的资金使用费按月1.2%计算,现原告以月利率1.2%为基准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与法不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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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昆山福记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被告王某某已经实际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130万元,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现《借款合同》载明的归还日期已届满,故被告王某某应当向原告履行归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关于借期内利息,被告王某某已向原告付清,原告亦未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逾期利息,《借款合同》虽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按照年利率24%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律师费,由被告王某某负担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主张的数额符合律师费收费标准,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一并予以支持。关于保证,《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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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晚华、钟某群与朱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经法院审理查明,两原告为顺利办理系争崧漪路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解除系争崧漪路房屋项下的司法查封,确系代被告偿还了170,298元债务。故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代偿钱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晚华、原告钟某群人民币170,2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5.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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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承诺(委托)书》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11万元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现《借条》载明的归还日期已届满,且原告确认被告已还款56,5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钱某返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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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巨某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201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2,300,000元的借条、2018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利息的欠条、2018年8月2日被告向张瑜出具的借款2,300,000元的借条、2018年8月17日被告出具的结算确认单及(2019)沪02民终4315号查明的有关原、被告及张玲媚、张瑜、赵瑛瑛2018年8月2日发生的多人、多次、循环转账情况,原、被告及张瑜、赵瑛瑛的意图非常明显,即将被告向原告原所借的2,300,000元本金转化成被告向张瑜借款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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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孙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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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袁某对涉案借款是否负有清偿义务。二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一,本院认为,本案系争借款发生时,袁某与吴志良系夫妻关系,即使该款确如袁某所言用于吴志良的公司经营,然袁某具名向孙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亦表明其有与吴志良共同借贷的合意,故系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袁某与吴志良任意一方向债权人所作的还款承诺对两人均有约束力。袁某虽主张其与吴志良于2008年已经离婚,且双方离婚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某某已知晓袁某和吴志良离婚的事实,其与吴志良之间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综上,袁某对本案系争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关于争议二,本院认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系争借款于2001年2月底到期,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吴志良多次向孙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书,明确新的还款时间,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其中,最后一份还款计划书确认的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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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牧高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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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牧高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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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赵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向赵某支付了15万元借款。对此,赵某提供了签署《借条》当天的银行取现记录及其与赵某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而赵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为,该录音证据中赵某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与《借条》、银行取款记录,相互可以印证赵某已完成了《借条》中的出借义务。故赵某诉请赵某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率1.33%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借条》约定,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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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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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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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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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骊实业有限公司、陈顺利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李某某在一审中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确认李某某与顺骊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顺骊公司至借贷到期未按约支付本息,理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系争借款系汇入陈顺利账户,陈顺利作为顺骊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其应当对顺骊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就李某某在一审中诉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据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顺骊公司、陈顺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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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庄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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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长春与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是行为人向数个不特定人的借款行为叠加集合,性质发生改变触犯刑事法律,而其中的单个借款行为并不侵犯刑事法律规范,仅构成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的无效,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田长春主张双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杨某某向礼达公司出借钱款,目的是追求本息回报,礼达公司借入钱款,具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向多个不特定人借入钱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两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非法目的,故田长春主张案涉《借款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杨某某向礼达公司出借共计400万元有《借款协议书》、《收款确认书》、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借款的事实成立。田长春称其保证行为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范畴,但本院注意到,田长春是因济地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取保候审,而本案的借款人是礼达公司,并非济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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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陆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陆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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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冯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了借条及转账凭证证明借贷的合意及钱款的交付,双方都认可本案的借条是基于之前借款的事实重新出具,故借贷关系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案外人吴文萍及两被告发生数次钱款往来,借款经过及还款情况双方均作了详细说明并提交了证据,案外人吴文萍也到庭陈述相关事实,最终原、被告均确认了本案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是预扣利息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金额计算,故本院予以调整,认定借款本金为49.6万元。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不持异议,经核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某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当知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提交了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两被告亦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记录的时间及内容结合双方陈述足以证明原告通过合理方式向债务人催讨并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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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熊某、付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在于保障未参加原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系对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只有能够成为原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2018)沪0109民初XXXXX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案借款的借款人系付某某一人。该案审理中,熊某、付某某均未主张且法院亦未认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某与该案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显然不属于该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其针对(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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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且原告确认被告已归还本金25万元,故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5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以年利率17.40%为基准主张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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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吴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与吴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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