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国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依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北屯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后即到达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对碰撞接触点、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制动性能等进行鉴定,并在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北公交认字(2016)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25号认定书),被告人对该认定书有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处理事故人员以确定为每名被害人有三人处理事故为宜。处理事故误工的时间以确定为10天为宜。由于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志强、黄某甲、徐某提交的处理事故人员王志强的误工费数额提出异议,且王志强为职业司机,故处理事故人员王志强的误工费应以交通运输业的日工资标准计算为宜。由于该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其他二名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证据,该二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应以农林牧渔业的日工资标准计算为宜。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晶晶、邵洁、李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雇佣的司机,车主为史某明,故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和史某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人保济南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保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史某明担负的赔偿款额,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比例先行赔付,再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济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济南分公司辩称,被告人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车辆超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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