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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乌日根白某某与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常乌日根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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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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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危害了国家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树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树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树坤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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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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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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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逃离事故现场,公安人员多次电话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李某于案发次日到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本院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能够认罪、悔罪,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被敖汉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该违法行为与本案系同一事实,故已实际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日期,依法应折抵相应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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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15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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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常林审判员 王洪志审判员 赵福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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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有明显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道路交通人身安全,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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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房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意见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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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与王某、张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裴宪武审判员 邢如灏审判员 郭强 书记员: 贺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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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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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书记员: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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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阳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遇到行人横过马路时,未注意观察和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阳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阳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可依法折抵刑期。上诉人阳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宣告无罪。经查,证明上诉人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证据有上诉人的供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足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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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刑事部分对被告人许建新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吕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培峰代理审判员 孟德广 书记员: 任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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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景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景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景某某从轻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原被行政拘留的11天已予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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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维琼 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 代理审判员  曹 磊 书记员: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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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对王某甲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根据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犯罪事实,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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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诉。 审判长 苗瑞生人民陪审员 韩文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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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健康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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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恩施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邹某进行社会调查后,同意对被告人邹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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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妻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甲武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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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给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李高茂 书记员:马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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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向 云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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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牟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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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机动车,疏忽大意,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向潜江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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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止,先行羁押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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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逯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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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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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行政拘留15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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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已部分赔偿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行政拘留12日折抵刑期12日且已扣除此前刑事拘留的14日。)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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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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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某、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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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光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其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某、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光某、徐某某能够认罪,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示,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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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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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应视为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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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甲、聂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聂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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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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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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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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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安庆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撤回抗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秀斌 审 判 员  肖志祥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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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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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的生活费,鉴于被害人王某甲和薛某均已年满六十周岁,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应由其成年子女赡养,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应属丧葬费范畴,不宜重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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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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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武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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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父亲沈爱军自愿替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被告人,量刑时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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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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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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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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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能自愿认罪,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向某甲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得到谅解,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对此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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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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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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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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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赤锋 审 判 员  胡明水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余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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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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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擦挂后逃逸,又致行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尚能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酒后驾驶机动车,均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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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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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该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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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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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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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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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吸食毒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罪犯李某某在缓刑期间殴打受害人艾某。其行为属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关于撤销缓刑的建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及(五)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及(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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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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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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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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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所称“被告人肇事后逃逸,不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畸轻”之理由,经查,原判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的逃逸行为己依法从重处罚,其亲属己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00元,虽未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此并不是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法定原则,故所提抗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所诉“量刑过重”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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