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付到位,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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