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首先本案的黄某具备劳动者资格,旭晨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显然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从黄某所举的证据分析,名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从事保洁工作,该工作系医院治疗工作的辅助业务,工作中受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的管理约束,其报酬由上诉人发放,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虽然2013年10月份以后刘某某的工资折中的钱系案外人衡水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汇入,但该款由谁实际汇入及衡水第三医院给付报酬的资金来源形式等均不受刘某某的约束,除非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予以明示,或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选择权。但本案中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并未书面通知刘某某,且刘某某原有的工作方式、地点等并未发生变化,故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主张在此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此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刘某某要求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该工资并非正常劳动报酬,而系惩罚性赔偿,故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2002年至今已经十五年的时间,远远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审认定该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某要求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上诉人何某某于2009年3月在衡水高级技工学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何某某与衡水高级技工学校应自2009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本案衡水高级技工学校于2011年4月合并为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是继承衡水高级技工学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何某某的用人单位,继续与其履行事实劳动合同。何某某是否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法定事由,被上诉人衡水科技工程学校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何某某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被上诉人衡水科技工程学校主张上诉人何某某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故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基于何某某存在侵占单位财产的原因而解除的双方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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