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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等与赵光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王中选死亡后,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确定为:五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19160元、丧葬费16153元,符合《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和标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方所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87473.75元,其中被抚养人王某某、刘某某(系死者王中选父母,已经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王某甲、王某乙(系死者王中选长女、次女,均未成年),均按农村居民的相关规定计算的,虽然计算出的数额是正确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系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的规定,应确认王中选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55752.5元。原告方已经支出的600元尸体检验费和酒精鉴定费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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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了受害人邹荣先死亡的后果,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属于机动车辆,受害人是行人,且原告是在驶入逆行车道后撞死的受害人,原告在事故中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原告按此标准赔偿了受害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损失,经过交警主持调解,原告已经了赔偿10万元,如果这10万元的赔偿是合理的,被告就应该支付给原告。1、首先分析原告已经赔偿的受害人的抢救费1537.7元,有相关的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住院收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没超出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被告应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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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诉郭某某、河北省辛集市运输六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保成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方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要求数额偏高,可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相应限额内赔偿。原告方主张的120救护车费未提供证据,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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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贺岱、康某某诉栗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永冲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韩某某、贺岱、康某某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要求数额偏高,可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原告韩某某、贺岱、康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相应限额内赔偿。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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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立正、聂某某等与庞某某、滕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聂立正之妻,聂某某之母、何振江之女何爱平死亡,被告庞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具有过错,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合法有据,但其请求数额较高,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给付。被告庞某某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本案与另一受害人尹立先系同一交通事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不足以赔偿原告与受害人尹立先产生的损失,应按照原告与受害人尹立先发生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庞某某与受害人何爱平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何爱平具有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庞某某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庞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理。被告庞某某系被告腾孟江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何爱平死亡,应由被告腾孟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腾孟江的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京海危运输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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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闫某某与孙某某、故城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当庭撤回对郭志勇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已另行制作口头裁定笔录。此事故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洋洋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志勇负次要责任。崔洋洋醉酒驾驶未按期检测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冀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T×××××挂车的司机郭志勇作为孙某某的雇员在履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其雇主孙某某应当承担30%责任。冯宁宁及原告作为冀B×××××轿车的管理者让醉酒人驾驶未按期检测的车辆应承担过错责任,承担10%责任。本案系发还重审案件,应当以上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冯宁宁系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原告应得赔偿范围和数额为:死亡赔偿金13441.1元×20年=268822元,丧葬费1237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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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敏、王某某等与左房房、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左房房驾驶车辆在被告衡水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衡水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于本次事故属三方事故,根据原告王洪如无责任、被告左房房负次要责任、王怀庄负主要责任但其驾驶车辆为非机动车的事实,而且作为车主的被告于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被告左房房承担杨某敏等四原告及原告王洪如各项损失的40%的赔付责任。杨某敏等四原告主张王怀庄的医疗费为3331.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50390元、丧葬费23119元、交通费485元、鉴定费800元,计128125.95元,证据确实,依据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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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均表述已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告对此判决书无异议,故对证据二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三,证人证言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京Q×××××雪佛兰轿车在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该车辆系原告刘某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下,该车的强制保险保费亦由原告刘某实际缴纳,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被告将该强制险保单项下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刘某。2013年10月10日,经原告允许第三人郭绍威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河北枣强县境内与付志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付志强当场死亡,乘车人单云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第三人郭绍威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第三人郭绍威赔偿死者家属85.2万元,全部由死者付志强的父亲付章锁支取。另查明,死者付志强、单云霞夫妻及其子付瑞心自2011年起居住在枣强县福瑞祥北区11号楼4单元102室。本次事故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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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所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故城县衡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顾秀兰、顾秀菊、顾秀俊的母亲张素知骑电动车与被告范长辉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素知死亡,被告范长辉应对三原告进行赔偿。枣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张素知与范长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张素知与范长辉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故对于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范长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张素知的丧葬费16153元、死亡赔偿金101286元、鉴定费650元、车损338元、医疗费1331元二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交通酌定为6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5000元。由于被告所驾驶的冀T×××××轿车在被告衡水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一份,被告衡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原告顾秀兰、顾秀菊、顾秀俊三人精神抚慰金35000元、丧葬费16153元、死亡赔偿金58847元、医疗费1331元、电动车损失338元,计1116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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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某、郭某某等与赵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志文驾驶车辆与被告王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枣强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杜志文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各原告30%的损失。原告杜宝某、郭某某、陈海弟、杜建一、杜建闯的近亲属杜志文在此次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应为182602元(被抚养人杜建一3周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8837元、被抚养人杜建闯2个月,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4605元。死亡赔偿金119160元),丧葬费为16153元、冀E×××××车辆损失为12611元、法医鉴定费为600元、车损鉴定费为630元、医疗费为328元;原告郭某某未提交证明其无生活来源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对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酌定8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对于原告杜宝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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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起、李某某等与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春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即本案五原告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原告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死者薛春雷生前近两年一直在枣强县城内务工,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地标准即河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63.4元×20年=325268元计算,丧葬费应按职工年平均工资32306元÷2=16153元计算;原告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李某某为城镇居民,故被扶养人薛冬梅、薛子文抚养费应按受诉地法院即河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45元分别计算,薛冬梅生活费为3845元×6年÷2人=11535元,薛子文生活费为3845元×13年÷2人=24992.5元;薛春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必然支出交通费用,结合事故发生地及其亲属住所地,交通费确定2000元为宜;原告所提交的误工证据不足以证明确有误工损失,故对其要求误工费253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五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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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起、李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春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即本案五原告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原告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死者薛春雷生前近两年一直在枣强县城内务工,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地标准即河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63.4元×20年=325268元计算,丧葬费应按职工年平均工资32306元÷2=16153元计算;原告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李某某为城镇居民,故被扶养人薛冬梅、薛子文抚养费应按受诉地法院即河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45元分别计算,薛冬梅生活费为3845元×6年÷2人=11535元,薛子文生活费为3845元×13年÷2人=24992.5元;薛春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必然支出交通费用,结合事故发生地及其亲属住所地,交通费确定2000元为宜;原告所提交的误工证据不足以证明确有误工损失,故对其要求误工费253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五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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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曹某某等与刘某某、滕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享有就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滕某某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王某丁死亡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各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与法无悖、应予支持。原告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然后在该限额内赔偿各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计20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3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计40570元按30%的责任承担比例承担即1217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代替被告刘某某直接向原告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不予承担部分(尸检费、车损鉴定费)1000元中的30%计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曹某某抚养费不予支持的主张,与法有悖、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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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高某某等与张某某、天津旺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晓伟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参加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景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024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险天津河西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及公证书、村委会证明提出异议,认为村委会证明不能证实吴晓伟在城镇居住;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姜玉建,与本案无关;协议书虽经公证,但此交易没有发生,吴晓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对吴晓伟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吴晓伟与姜玉建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双方签字后,姜玉建将楼房的房产证交付给吴晓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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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予认定。本案原告作为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并已经赔偿第三方损失的情况下,依法要求本案被告作为保险人按约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诉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受害人刘玉杰的赔偿项目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项计算有误,原告共有两个被扶养人:母亲刘桂然,1949年4月出生,现年64周岁,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应抚养16年,有两个抚养人(含刘玉杰);女儿刘雅琳,2004年5月9日出生,现年9周岁,应抚养9年,有两个抚养人(含刘玉杰)。参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中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2531元计算,母亲刘桂然与女儿刘雅琳共同被抚养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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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卞某某等与韩某某、缑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所涉事故虽然发生在给车辆予以维护即加注黄油的过程中,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在武邑县城的东风路上,该路段为县城内的通行道路,且被告韩某某明知卞成印正在车下工作,但在发动发动机时未检查手刹和档位情况,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机动车行走而将车下的卞成印轧死,显然此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四原告作为卞成印的近亲属,因卞成印的死亡向事故各相关方请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与误工费,且请求数额等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卞成印死亡而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卞成印在此事故中并无过错,其死亡完全是因为被告韩某某的过失而造成的,被告韩某某受雇于实际车主被告缑某某,其在工作期间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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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家瑞等与祁小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祁小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祁小利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所冀E××××9重型半持牵引车在华安财保邢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华安财保邢台支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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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李某某等与黄友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六原告的亲属李某的死亡是由被告黄友峰的次要责任造成的,有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故被告黄友峰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六原告亲属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黄友峰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应适当提高被告黄友峰赔偿比例至40%。被告黄友峰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在被告永康运输公司、途安运输公司名下,并且以该两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业务,实际为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六原告请求被告黄友峰与被告永康运输公司、途安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64405元、丧葬费3263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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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芮某某等与刘金成、里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超出商业险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70%的比例承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没有异议,应予采纳。主张对被抚养人抚养人的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综上确认本调查焦点的事实为,四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39377.73元、误工费140元、护理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330元、丧葬费18083元、死亡赔偿金变更222487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0087元)、尸检费80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2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共计329102.73元。综上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3时20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辽C×××××、辽C×××××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106线东侧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48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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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风团、张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具备掌握并证明村民家庭人员情况的能力,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关证据反驳,因此本院对三原告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情况予以认定。但对于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本院认为,有无劳动能力须经相关专业机构部门进行鉴定,被告亦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大宫殿村委会该部分证明以及饶阳县保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历不予认定。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4时25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冀A×××××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8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82省道大宫殿村南与前方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转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饶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勘察认定:张某某和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阳光保险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死者张某户口所在地衡水市××××宫殿村按照国家统计局城乡区划代码划分,该村区划和城乡分类代码为131124101202122为城镇,因此张某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48元计算为30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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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媛、朱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李玉丰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未按照规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70%的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利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30%的责任。由于王某某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石家庄人保财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本案被告石家庄人保财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原告剩余损失应由被告石家庄人保财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4723.4-110000)×30%=19417.0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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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赵某某等与杜某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死者赵凤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无灯控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杜某期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行经无灯控路口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二者应对事故的发生各负50%的责任,原告主张其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60%比例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杜某期驾驶的冀A×××××/冀A×××××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56.2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823元,原告剩余损失10552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按照50%比例赔偿原告52763.5元,合计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5742.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杜某期为原告垫付丧葬1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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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赵某某等与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杨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对事故发生应负全部责任。由于杨某驾驶的冀T×××××号车在被告衡水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外本次事故另一伤者苑珊珊声明自动放弃冀T×××××号车交强险中死亡伤残项目赔偿份额,因此,本案被告衡水人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110000元,四原告剩余损失应由被告杨某予以赔偿,因本案四原告与被告杨某已就除保险赔偿外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故被告杨某应赔偿四原告部分本院不再进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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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张某某等与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对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一、医疗费67.8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张占营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饶阳分公司退休职工,户口页显示其户籍为城镇户口,出生于1952年3月20日,事故发生时为65周岁,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0548元计算15年,张占营死亡赔偿金为:30548元×15年=458220元;其妻李某为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不需要扶养;张占营与李某的女儿李坤研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事发时1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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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金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胡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给李藏造成的合理损失为:一、死亡赔偿金。死者胡某死亡时为44周岁,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8249元计算,胡某的死亡赔偿金为28249元×20年=564980元;二、丧葬费。根据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丧葬费为28494元。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时李藏74周岁,另有扶养人胡占良,参照河北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91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19106元×6年÷2人=57318元。四、精神抚慰金。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结合本案的事故责任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为50000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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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骡、李某某等与衡水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律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被告马小龙驾驶的冀T×××××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内未按规定停放,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死者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前方停驶的车辆尾随相撞,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以确定被告马小龙所驾驶的车辆一方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被告马小龙驾驶的冀T×××××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二份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0.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进行赔偿;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564980元、丧葬费28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费事宜误工费3715.2元、处理丧葬费事宜交通费可支持500元)共64768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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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武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律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根据交警队出具的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和死者武铁捆系非机动的事实,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在行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停在路上的死者武铁捆,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死者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以确定由被告李某某所驾驶的大货车一方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30元、护理费196元、误工费50元、丧葬费28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903.15元,属于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对于死者武铁捆是否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争议,考虑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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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艳丽等与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孙灵芝死亡,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6)冀118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损失进行了确认(即损失共计299362.49元),且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以2017年的新标准重新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灵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高速公路系高度危险区域,却抱有侥幸心理进入该区域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河北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负有管理职责,应保持高速公路的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但被告疏于管理,导致高速公路两侧的外围护栏破损,致使行人孙灵芝进入到高速公路内侧护栏外,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对自己未进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经过,本院认为,被告河北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应对自己的疏于管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在被告石家庄人保公司投有公众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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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李煜琳等与饶某某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接受原告李煜琳住院进行分娩后,即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应该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医疗合同。对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结果,被告不认可存在过错,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过错责任,已经有了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中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过错问题,都充分进行了论证说理,应依据鉴定结论而确定责任为宜,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30%的民事赔偿。原告主张还要增加20%民事责任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单位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能成立;因被告不认可存在医疗过错后,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所产生的鉴定费,被告应该承担。被告提出因死亡的新儿存放而产生的尸体保管费问题,因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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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唐某某等与崔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被告崔某某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后向衡水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由于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衡水市交警支队依法不予受理。法庭根据交警队卷宗记载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材鉴定材料认为,此事故中,崔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行径无灯控路口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之规定;赵秀勤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通过无灯控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之规定,交警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有据、合理合法,故对饶阳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关于事故给原告赵某某等五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医疗费。原告提交了饶阳县人民医院票据四张111.89元,这是赵秀勤的实际支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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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明、郭某某等与邢冬冬、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冬冬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安全车速且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高某无违法行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邢冬冬应对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衡水太平洋财险公司承保冀T×××××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高某生前在饶阳县城区富强街8号悦佳缘小区4号楼1单元102室居住,应以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高某的身份证登记住所为饶阳县五公镇高桥村,依据城乡区划分类代码,高桥村第13至15位为122,为镇乡结合区,也应以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以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为依据,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时为64周岁,计算赔偿16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为26152元×16年为4184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项中,高某生前应抚养人员为其父高清明和其母郭某某,共同抚养义务人包括高某三个妹妹高素恋、高素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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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倒车时应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原告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农村街道上倒车没有查明车后情况及确认安全,致使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宋沂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原告宋某某、白某某作为宋沂润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宋沂润监护不到位,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宋沂润与原告白某某、宋某某系亲子关系,根据第三者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应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事故中宋沂润虽和原告白某某、宋某某系亲子关系,但在本次事故中仍系车辆投保人和所投保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同时保险公司的第三者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单时向投保人就免责部分作出明确必要的提示说明,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24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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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顺河、王某某等与李某某、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原、被告双方对认定均无异议,故对饶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关于事故给原告严顺河等二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一、死亡赔偿金。参照河北省201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0186元/年X20年=203720元;二、丧葬费。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丧葬费为23119.5元。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龙飞死亡后,给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结合本案的事故责任及当地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40000元。四、车辆损失550元。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为证,证明车损为550元,本院予以确认。五、车损鉴定费100元。有饶阳县物价局收费票据一张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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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贺某某等与刘某某、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法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本次事故中,赵某某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利且未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利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赵套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无事故责任。被告永安财险公司虽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能够证实事故责任划分存在明显错误的证据,肇事车辆冀T×××××号轿车车主苏某某在规定的复核期间也未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被告永安财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交警部门对赵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赵套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5)第0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赵套的死亡,赵套的死亡给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二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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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明、张某某等与李大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李恩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李大圈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李恩成、李大圈各负事故的50%的责任。由于李大圈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某某27.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41348.3-27.8-110000)×50%=315660.25元。被告李大圈为原告李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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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马某某等与贺子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贺子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与肇事逃逸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贺子会不能提供在本次事故中自己当时是碾轧的尸体,因此,被告贺子会应当对王建龙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由于贺子会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河北信达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河北信达保险公司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马某某、王慧茹、王慧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223049元由被告贺子会负责赔偿,贺子会赔偿后享有对肇事逃逸人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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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史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衡水人保财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衡水人保财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被告衡水人保财险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3147.69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1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李XX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衡水人保财险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19399.69-3147.69-110000)×60%=63751.2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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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宋某某等与娄京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六原告因许建修死亡受到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8081×20年=16162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26820元,原告许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已年满80周岁,按扶养五年计算,二人有两个儿子许建修、许建民,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5364元×2人×5年÷2=26820元。3、丧葬费19771元,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计算六个月。4、尸检费600元,是许建修死亡后因尸体检验的实际支出,应当予以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致许建修死亡,使原告许某某、宋某某老年丧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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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古某立等与支建超、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近亲属古彦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死亡,被告支建超在交通事故中被武邑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支某某为其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的划分,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直接进行赔偿。因古彦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古彦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家属精神受到严重创伤,应适当减轻非机动车方的责任5%,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比例确认为55%适宜。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3元、护理费1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6204.5元、死亡赔偿金33468.5元共计120000元。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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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夏淑娴等与王铁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夏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六原告作为其近亲属要求对方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运尸费、停尸费、武邑县中医院门诊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王某的“冀T×××××”号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应视为有交强险,六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53105.36元)的30%(即45931.6元),应予支持。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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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王某某等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方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赔偿超交强险的损失,与法无悖,应予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五原告医疗费7987.62元、误工费22.14元、护理费4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尸检费800元、丧葬费19771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300元、误工费465.36元、车损9088元、车损鉴定费550元、死亡赔偿金14708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86158.4元的30%即55847.5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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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李淑荣等与马某、山西省长治市盛某汽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袁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五原告作为其近亲属要求对方肇事车辆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车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原告所受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优先在两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然后在该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计190000元;在两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车损4000元。五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4449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照责任承担比例(计50%)承担即22249元代替被告马某直接向原告赔偿。因被告马某的肇事车辆挂靠被告运输公司运营,被告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车损鉴定费200元由被告马某与被告运输公司按照责任承担比例(计50%)承担连带赔偿五原告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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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为其名下冀T×××××号轿车在被告人保衡水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原告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2017年4月22日,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高俊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俊兰受伤死亡,该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根据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死者高俊兰的损失为:医疗费17920.45元,丧葬费28493.5元,死亡赔偿金1412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总计赔偿金额238658.9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应赔偿12万元(238658.95元-120000元)=118658.9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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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邸某某等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已超过120000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邸某某、刘树毅、刘树通120000元,因孙成勇醉酒驾驶,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后可向有关人员追偿。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邸某某、刘树毅、刘树通要求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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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峰、魏某某、魏文峰、魏某某的诉李某某、沧州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的有关数据,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102元/年×20年=182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尸检费4000元;丧葬费21266元,以上共计257306元。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元波负事故主要责任,付秀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付秀珍系非机动车方应承担20%的责任,刘元波系李某某的雇佣司机,剩余80%的责任依法应由刘元波的雇主李某某承担。冀TH9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LX3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不计免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鉴于被告李某某支付了原告魏文峰、魏某某16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李某某(257306-110000)元×80%=1178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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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玉某、王某某与杨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此事故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鹏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根据原告的诉请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的有关数据,原告姚玉某、王某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8081元/年×20年=161620元,丧葬费为197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尸检费1000元,鉴定费、检查费1700元,交通费600元为宜,姚玉某(死者之父)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死者姚鹏飞兄妹三人,姚玉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364元/年×20年÷3人x60%=21456元,共计256147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2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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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崔某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其驾驶的涉案车辆因事故受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48529.66元,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予以赔偿。因事故发生时,死者李某2为行人,原告崔某某驾驶机动车,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138529.66元,原告崔某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崔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3117.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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璩海某、李某某与韩广明、盐山县鹏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双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告方在遭受精神损失的同时精神也受到较大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误工费一节,结合死者亲属在当地农村处理丧葬事宜确有误工损失的实际情况,可酌定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原告方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鉴定费、尸检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强制保险相应限额内赔偿,对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赔偿。死者李双帅居住的武强镇璩村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国家统计局建立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规定,武强县武强镇璩村属于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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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1、郑荣魁等与李国彬、藁城区集城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文训驾驶登记在被告集城汽车队名下的被告李国彬所有的冀A×××××重型半挂车牵引冀A×××××重型普通半挂车(载货超载)与原告郑某1之父、原告郑荣魁、段保俊之子郑某2驾驶的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鲁N×××××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郑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马文训驾驶的冀A×××××重型半挂车牵引冀A×××××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可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被告李国彬雇佣的司机马文训此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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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元、孙二元等与闫某某、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闫某某驾驶登记在被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牵引冀J×××××挂车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二原告兄弟孙会君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孙会君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冀J×××××牵引冀J×××××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主挂车100万、5万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可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及财产限额内赔偿。因原告兄弟孙会君与被告闫某某在此事故中分别负主次责任,剩余不足部分可由被告保险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对原告方主张的酒精检测费、验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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