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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丽某支行与周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原告与养殖场《核心企业保证协议》;与周峰、周阳、周宁宁、田亚飞签订的〈核心企业分期担保推荐函〉;与代偿还人周某某、周某某及欠款人郑亚贤、田亚飞、周阳、周峰、周宁宁签订的五份《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应收账款分期置换代偿还协议[涉及第三方适用]》;四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和相反驳的证据,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已经明确了被告如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后果,同时也将原有的与借款人方就财产抵押达成的协议明确仍然有效。被告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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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曹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曹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曹某与马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马某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曹某、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立峰、马兰芳、鑫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立峰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依法进行了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故原告要求对被告张立峰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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