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石洪升系原告亿丰包装公司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因医治无效死亡,经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石洪升死亡为工伤,原告亿丰包装公司虽不认可石洪升死亡为工伤,但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石某作为石洪升的近亲属,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石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60476.97元,有正式票据证实。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50元计算,石洪升住院39日,计1950元。3.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2509元,符合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9年6月1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1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6】110005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关瑞芬的死亡便不能再认定为工伤。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关瑞芬死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衡水恒丰园林工艺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赵某某、赵某、赵旭光、彭秀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6204.5元、医疗费53084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职工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范畴。王桂合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予采信。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王桂合死亡不属于工伤,于法无据,不予理涉。王桂合死亡发生在2009年8月,应适用当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职工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范畴。王桂合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予采信。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王桂合死亡不属于工伤,于法无据,不予理涉。王桂合死亡发生在2009年8月,应适用当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职工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范畴。王桂合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予采信。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王桂合死亡不属于工伤,于法无据,不予理涉。王桂合死亡发生在2009年8月,应适用当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职工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范畴。王桂合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予采信。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王桂合死亡不属于工伤,于法无据,不予理涉。王桂合死亡发生在2009年8月,应适用当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职工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范畴。王桂合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予采信。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王桂合死亡不属于工伤,于法无据,不予理涉。王桂合死亡发生在2009年8月,应适用当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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