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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仁姣、庞某某等与朱某彬、故城县饶某店镇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家庭于国家第一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期间自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法取得本案所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欧阳仁姣虽因丧偶改嫁他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原告庞某某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尚无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发包方亦应保留其耕地承包经营权。两原告仍享有本案所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现在所耕种的原属于原告家庭承包的1.2亩耕地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彬于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三日内将本案所涉1.2亩耕地返还予原告欧阳仁姣及庞某某。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朱某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章宏人民陪审员 沈岩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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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此事故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冀公交认字(2015)第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文中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何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冀T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上述有效证据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原告何某某损失为:医疗费60709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11天=31100元;营养费30元/天150天=4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2045元/年÷365天311天2=54608.19元;院外护理费40474元/年50%5年(先解决)=101185元;残疾赔偿金261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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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高速公路杏花服务区新乐综合服务部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此事故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冀公交认字(2015)第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白龙宵无事故责任,孙永刚无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原告汾阳市高速公路杏花服务区新乐综合服务部损失为:车损49192元,拖车费5600元,共计54792元。以上损失应由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其他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汾阳市高速公路杏花服务区新乐综合服务部54792元。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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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的有关数据,原告栾某某的损失为:医药费12964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36天=6800元;营养费30元/天×150日=4500元;护理费28409元/年(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65天×(180+136)天=24595.19元;误工费22580元/年÷365天×191天(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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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倪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倪某乙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双方离婚后,被告对孩子生活不闻不问,原告一直照顾孩子生活起居,因孩子年幼,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主张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韩某与被告倪某甲的婚生女儿倪某乙随韩某生活,孩子抚养费由韩某自行负担。被告倪某甲享有孩子探望权。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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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冀鲁N×××××号小型客车在永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永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上述有效证据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被告永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某为: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某残疾赔偿金9102元/年×20年×30%=546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误工费2880元/月÷30天×413天=39648元,护理人员王立焕护理费(2359元/月+2366元/月+2464元/月)÷3×3=71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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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工程款纠纷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处理,原、被告双方协商均同意将汽车存放于夏庄派出所,并不是被告将原告的车强行扣留。原告主张被告扣押原告轿车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工程款纠纷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处理,原、被告双方协商均同意将汽车存放于夏庄派出所,并不是被告将原告的车强行扣留。原告主张被告扣押原告轿车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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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为夏洪申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作业,其与夏洪申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夏洪申,对于杨某某在施工作业中的受伤事故,应承担责任,作为发包方的王某某、王某某,应当将该施工活动承包给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王某某、王某某具有过错,对于杨某某的受伤损失,应与夏洪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某对此次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杨某某的受伤损失为:医疗费:32210元(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已垫付32000元),今后治疗费7000元,因原告主张5000元可按5000元计算,全髋关节假体置换的使用周期约为十五年,置换费用为人民币40000元,因原告已在医院更换髋关节(即原告称人造股骨头),十五年后原告已年满72岁,以更换一次为宜,原告主张该项费用为30000元,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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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伦与胡某某、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胡某某无异议,予以采纳。被告胡某某对王某某有到期债权,被告王某某无异议,对原告提交证据1、2予以采纳。被告胡某某将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告知债务人,原告提交证据3、4证明被告胡某某已将债权转让,并已告知债务人王某某。虽然被告王某某否认收到了转让协议和通知书,但其在审理中陈述了转让协议及通知书的书写格式,证明王某某已收到,山西省邮政局2011年11月29日出具证明证实,收件人杨怀双系王某某村的支部书记兼邮件收发员。对被告王某某的陈述,不予采纳。原告提交证据3、4,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82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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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伦与胡某某、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胡某某无异议,予以采纳。被告胡某某对王某某有到期债权,被告王某某无异议,对原告提交证据1、2予以采纳。被告胡某某将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告知债务人,原告提交证据3、4证明被告胡某某已将债权转让,并已告知债务人王某某。虽然被告王某某否认收到了转让协议和通知书,但其在审理中陈述了转让协议及通知书的书写格式,证明王某某已收到,山西省邮政局2011年11月29日出具证明证实,收件人杨怀双系王某某村的支部书记兼邮件收发员。对被告王某某的陈述,不予采纳。原告提交证据3、4,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82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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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伦与胡某某、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胡某某无异议,予以采纳。被告胡某某对王某某有到期债权,被告王某某无异议,对原告提交证据1、2予以采纳。被告胡某某将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告知债务人,原告提交证据3、4证明被告胡某某已将债权转让,并已告知债务人王某某。虽然被告王某某否认收到了转让协议和通知书,但其在审理中陈述了转让协议及通知书的书写格式,证明王某某已收到,山西省邮政局2011年11月29日出具证明证实,收件人杨怀双系王某某村的支部书记兼邮件收发员。对被告王某某的陈述,不予采纳。原告提交证据3、4,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82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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