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缴纳了保费100元,在原告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时,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07.6元的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5470元、交通费400元没有保险合同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86元和原告的伤残程度,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20372元,没有超过50000元的保险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只有达到七级以上伤残程度,被告才给予伤残保险金赔付的辩解,但因为原告在投保时,被告没有就格式条款中有关伤残程度的赔偿比例向原告作出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向原告出示过所谓“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致使原告以为只要受到伤害被告就应当赔付,因此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800元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