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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衡水金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周某某与张某某、衡水金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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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某诉李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老某诉李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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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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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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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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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与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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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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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好广与张瑞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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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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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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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复元与冯宏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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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王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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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候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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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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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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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温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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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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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郝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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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与张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苟某某与张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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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衡水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衡水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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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与樊瑞国、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原告姬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樊瑞国负主要责任,但被告樊瑞国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原告延误治疗、损失扩大,故确定樊瑞国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9582.75元,由被告华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万元,剩余149582.75元按80%的赔偿责任即119666.2元,被告樊瑞国已支付15万元,尚余3033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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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双泉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答辩及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此事故造成原告于双泉的损失为:医疗费3203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4天=3400元;营养费30元天×120天=3600元;误工费21987元年÷365天×107天(2017年9月13日至鉴定日前一日2017年12月29日)=6445.5元;护理费35785元年÷365天×34天=3332元;残疾赔偿金12881元年×20年×10%=25762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8117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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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有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经审理,依法可以支持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99122.3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700元(100元/日×137日);3.营养费:1800元(30元/日×60日);4.护理费:16542元(91.9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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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等与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被告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由原告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参照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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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方守林等与马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双方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二审中本院依法调取了交警事故卷宗,双方当事人对该卷宗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卷宗现场草图显示事发地为一南北主干道,东西各有一条土路,上诉人马某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称:“事故发生时,天还亮着,事故发生在公路中心线西。”可见上诉人马某驾驶车辆在交叉路口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上诉人马某、马某某所称被上诉人方守林驾驶摩托车横穿主干公路没有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确认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效力,判令上诉人马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二被上诉人李某某、方守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根据原审法院委托,分别为李某某、方守林出具了衡市法医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670、671号鉴定意见书,在协商鉴定机构时,二上诉人并未主张二被上诉人李某某、方守林伤情未到治疗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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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侯某某虽已年过60周岁,但其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是家庭农业生产的主力且没有养老保险,故一审法院支持其误工费损失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护理费问题,护理人员杨庆玉为非农业户口,故其护理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并无不当;另一护理人刁永花,工作单位为栾城刁永花口腔诊所,属于医疗机构,其护理费按照卫生和社会工作的年工资标准计算较为合理;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导致被上诉人两个十级伤残,一审判决按照13%的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及8000元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鉴定费是为确定案件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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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并且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对三原告的损失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冀T×××××车在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投保有1份交强险和限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又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三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交强险的数额由被告王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70%,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提李某的损失:医疗费4895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209.7元、误工费9609元、残疾赔偿金25762元、鉴定费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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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六六与尔国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鉴于原告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均能证明原告从事的是驾驶员职业,故予以采信。为了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原告提交了深州市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历、费用明细、该院证明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历、费用明细。对于原告提交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历、费用明细,被告人寿晋州支公司、英大泰和山西分公司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深州市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历、费用明细、该院证明,被告人寿晋州支公司认为该组证据姓名均显示为无名氏,对病历等证据进行补正应在姓名处进行更改并加盖公章,真实性请法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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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寿财险应否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杨咏超在交通事故中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不当然对于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更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仅表明其愿意订立该保险合同,是对代签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生效,但不能因此认为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经向其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提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人寿财险衡水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中“杨咏超”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其免责条款不生效,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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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锋与吴某某、李新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责任承担问题。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本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太平洋财险公司湖南营业部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给付保险金,大地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责任,故太平洋财险公司湖南营业部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应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吴某某系李新民雇员,吴某某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李新民承担责任。原告损失部分问题。关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诊断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医疗费根据提供票据,应认定为688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减少收入计算。原告误工期间根据鉴定意见书计算2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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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崔新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承担崔新元误工费、鉴定费;被上诉人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如何计算。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63周岁,不应支持其误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由此,国家鼓励老年人进行与之健康、体力相当的劳动,并保护其合法所得。崔新元虽超过退休年龄,但上诉人无证据表明崔新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崔新元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在东光县佳润脱模剂有限公司务工,并提供了连续三个月的工资表证实其收入。一审法院按司法鉴定误工期酌情(按80元/日)支持其误工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崔新元伤残赔偿金应如何计算。上诉人称在一审阶段对崔新元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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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李某某等与王某、衡水德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并应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伤者潘丙思在清河县中心医院治疗1天,因六原告未能提交医院结算票据,故对潘丙思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无法认定。死亡赔偿金参照河北省2016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计算20年,11051×20=221020元。原告主张丧葬费23119.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3元计算,因曾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9年,90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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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本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某与本事故无关,故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均系事故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所提医疗费,应扣减掉与事故无关的药费;原告所提交通费,数额过高,考虑原告伤情及住院次数,以给付3000元为宜。关于原告请求的后期复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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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冀A×××××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未能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先后与正常行驶的陈杏尊、陈建章、潘某某、和建云相撞,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上述人员所造成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驾驶冀A×××××车在被告人保深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故原告潘某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深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扣除已赔偿陈建章的部分并预留一定份额作为赔偿原告潘某某和陈建章以外的人的赔偿部分后,原告剩余损失部分由被告人保深州支公司在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扣除赔偿陈建章损失后的余额里按照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60周岁。60周岁是国家规定的根据一般人的身体状况所确定的不能从事工作的强制性规定的界限,应予遵守,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所要求交通费500元的主张,虽然没有票据支持,但原告因伤到医院治疗必须乘坐交通工具是客观事实,故酌定交通费为3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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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胡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深州市长城小学证明及教师聘用合同及工资表,足以证明原告在此上班及工资数额,且原告庭后又提交了教师证,证明其确有教师资格,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为了证明其在深州居住,原告提交了房产证、结婚证、深州市方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对此,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为了证明其相关损失,原告提交了公估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对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公估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被告均无异议,故予以采信。为了证明其车辆的行驶资质及投保情况,被告张某某提交了被告胡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行驶证、保单。对此,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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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又因冀T×××××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衡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赵某某的损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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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保成与朱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冀T×××××车在被告富德河北分公司投保有1份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富德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数额由被告朱某某按事故责任赔偿70%。被告朱某某虽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医疗费46997.4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3300.8元、护理费588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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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武某某、刘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经景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韩某某和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均为机动车,因此,赔偿比例以主次责任70%和30%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32259.29元,原告已得到救助基金50844.02元,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尚有81415.27元,对该部分损失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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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武某某、刘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经景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韩某某和被告武某某驾驶的均为机动车,因此,赔偿比例以主次责任70%和30%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32259.29元,原告已得到救助基金50844.02元,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尚有81415.27元,对该部分损失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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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致上诉人杨某某受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进行了审核,对杨某某所主张的损失依法进行了确认,该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杨某某主张应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其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任何证据,故一审法院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杨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支持5000元数额适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杨某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就自己的上诉请求均没有提供出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杨某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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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赵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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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付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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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靳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书能够证实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损失数额,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两份鉴定书予以采信。被告人保深州支公司对原告证据质证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诊断证明、收据、病历、费用清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结合原告伤情认为费用过高。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2016年12月16号出院医嘱未表明原告需要康复治疗,故对2016年12月16号至2017年4月11日原告进行康复住院费用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多处骨折受伤,进行术后康复训练合情合理,其支出费用应予支持。原告在住院期间外购白蛋白、四磨汤口服液无医生医嘱,不予采信。原告外购轮椅、助行器、拐杖均与原告伤情恢复有关,其支出该费用合情合理,应予支持,该费用应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即2120元。被告人保深州支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其本人与护理人的误工证据、工资单等不予认可。因为未提供劳动局备案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及工资表上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表人的签名,没有银行流水而且有的月份超过纳税标准而没有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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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谢某某、深州市司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医疗费21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2599元、护理费58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康复费11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800元数额过高,且被告持有异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给付300元为宜;原告要求的自行车损失1000元,证据不足,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衡水公司认可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的冀TD165警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深州市司法局,使用人为被告兵曹乡政府的下设机构司法所,作为特种车辆的所有人深州市司法局、使用人兵曹乡司法所均未尽到监管义务,故被告深州市司法局、兵曹乡政府应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某系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鉴于冀TD165警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衡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衡水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深州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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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静某与赵雷某、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赵雷某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原告乘坐的由被告赵雷某驾驶的冀T×××××号客车与被告田某某驾驶的冀T×××××号货车相撞,该事故经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雷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田某某和原告范静某无责任。原告因受伤的损失,被告赵雷某应全部承担。鉴于被告赵雷某驾驶的冀T×××××号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安平客运分公司,被告安平客运分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田某某作为侵权人在此事故中虽然无责任,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在无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因被告田某某驾驶的冀T×××××号货车在阳光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被告阳光衡水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原告损失的不足部分由被告赵雷某与被告安平客运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被告李贵品承包的被告安平客运分公司所有的冀T×××××号客车在被告阳光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被告李贵品要求被告阳光衡水中心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请求是基于冀T×××××号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纠纷来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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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本次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故依法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应对原告陈某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鉴于鲁N×××××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济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财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应由被告阳光财险德州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按40%赔偿。原告要求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按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的最高数值计算,被告持有异议,认为过高。因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未同时进行三期评定,故应按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的平均数值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医疗费86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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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刘亚某、丁某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并应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被告人保公司主张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一定的治疗期限才能确定损失数额,原告庞某出院医嘱明确载明定期复查,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以后每年来院复查一次X光片等,原告提供了出院后的历次检查的影像诊断报告单,最后一次MR诊断报告单显示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且有医疗费票据佐证,足以证明原告的检查治疗一直在持续,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武邑县裴氏医院451元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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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恒瑞、王某某等与严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严某某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驶悬挂其它牌照的车辆未按规定避让直行的原告赵恒瑞驾驶三轮电动车的正常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全部赔偿。对于原告赵恒瑞要求交通费2000元和原告王某某要求1000元的主张,因没有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二原告的其它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恒瑞医疗费22271.58元,病历取证费23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338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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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王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安邦财险衡水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险限额内承担的部分有1、医疗费10,000元;2、护理费9,039元;3、误工费18,939元;4、残疾赔偿金22,102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6、交通费300元,共计63,380元。原告除鉴定费外的剩余损失由被告安邦财险衡水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12,680元【(111,743.66元-1,400元-63,380元)×3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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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排水管理处与董某某、陈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三人与原告衡水市排水管理处系雇佣关系,原告在赔偿第三人损失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追偿数额应以实际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限。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支出哈院医疗费238864.28元、衡水市中医院1038.35元、哈院住院期间遵医嘱外购球蛋白支出1800元,有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收费收据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第三人受伤后长期卧床,为康复治疗购置辅助器材费用547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性支出,应予以认定。第三人在哈院住院治疗82天,参照河北省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第三人所受损伤鉴定为一个二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2%,参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计算一人20年,为444194.4元。营养费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399天,按每天3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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