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补偿款,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给付被害人子女补偿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抢救伤者,给予被害人家属补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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