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志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志平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志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志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吴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与被告人陈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洪军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郭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因郭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所提郭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虽为禁止性规定免责事由,但并不具有“当然免责”效力,保险公司仍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重要提示中虽写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同时提示投保人核对保险条款,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等,但刘某陈述在交付保险费后只领取到保险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尹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尹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同意法院对被告人吕某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积极配合法院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调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包贻华、包艳明及其代理人称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包贻华的抚养费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包贻华为非农业户口,生活在随县厉山城区,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抚养费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二、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贻华、包艳明的共同经济损失59766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已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已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当庭认罪,系自首;另其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薛某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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