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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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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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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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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x对于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刘aa、刘zz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8万元,其中医疗费37164.22元、护理费4882.56元(101.72元/天×24天×2人)、伙食补助费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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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赵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王某2、孙某、王某4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八十赔偿责任,王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二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5系赵某的雇主,应对赵某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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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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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贺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款、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贺某某定罪部分;二、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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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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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一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一违反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田某一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运良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截止2013年7月9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具体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为167700元,误工费为20732元÷365×64天=3635.2元,护理费为25379元÷365天×64天×2人=8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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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遭受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医疗费8732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8336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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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田海艳、田国强、田某某、赵某某、田国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某某、田海艳、田国强、田某某、赵某某、田国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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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62604.85元,检查费5489元,住院期间辅助治疗费2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误工费32926.65元、护理费14167.8元、伤残赔偿金208756.8元、鉴定费750元,合计426712.1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已付13000元,还应支付赔偿款41371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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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6329.94元、护理费29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300元、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共计457960.54元。应由被告人徐某某按主要责任赔偿320572.38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己支取被告人的18000元的赔偿款应从中扣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和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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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人马某某、杜某甲、杜某乙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经查,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可以证实,被害人杜某丙住院时间是2015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住院天数为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00元,故对原告人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人诉求护理费300元,虽未提供证据,但被害人杜某丙重伤住院1天,期间需要护理符合常理,原告人的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诉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经查,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行为确给原告人造成了精神伤害,但该损失不属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原告人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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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交通肇事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依照法律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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