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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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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上诉人陈某某、申甲、申乙所受损害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上诉人李某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陈某某、申甲、申乙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上诉人陈某某、申甲、申乙提出肇事车车主李某某有过错,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前李某某并不知道李某酒后驾车,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李某某并无过错,故不应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诉人陈某某、申甲、申乙放弃向原审法提交因处理丧事所支出的住宿费,误工费收据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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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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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一、上诉人于同喜自行委托的鉴定应否得到维护及应否依据该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二、一审法院对交通费、住宿费的计算是否适当:三、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海军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四、上诉人巴音朝克图、王桂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一、上诉人于同喜自行委托的鉴定应否得到维护及应否依据该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审期间,上诉人于同喜申请法院指定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复函,认为被鉴定人于同喜因交通事故经多次治疗后,现于同喜右胫骨中断骨折创面未愈合,创面肉芽生长不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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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审判员 水花审判员 哈森托雅 书记员: 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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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1撤回上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钱红英 书记员:任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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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宣判后未能将判决书送达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市顺泽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即将该案移送上级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建勇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马 锐 书记员:任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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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杨某甲、杨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亦无不当。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撤回上诉。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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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某提出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查,上诉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肖某某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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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某某、陈某二、陈某一、陈某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因陈某平死亡造成的损失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该仲裁协议依法独立存在,非经法定程序不影响其效力,故对要求赔偿陈某平死亡造成损失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代某某要求王某某和广州保险公司赔偿因其受伤造成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起诉,因代某某受伤亦系王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之一,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故原审裁定驳回代某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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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某、暨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己、汪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撤回上诉。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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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荆门公司上诉提出,虽然投保单上签名是否为投保人签字不明确,但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签字行为的追认。经查,一审中太平洋保险荆门公司已认可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投保人签章处签字并非投保人所签,二审中亦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故本院认定投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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