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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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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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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志贤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高志贤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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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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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候某1、王某1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31854.82元(候某2死亡伤残赔偿金530608.4元+候某2丧葬费28049元+候某1交通费200元+候某1住宿费500元+被抚养人王某1生活费172497.42元),朱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09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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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从肇事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偶犯,虽然被告人未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可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故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冯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参照2016年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冯某二、冯某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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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抢救伤者,让路人帮忙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苏某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张B、赵A、张C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期间交通、住宿、餐饮费共计人民币1216172.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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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本案的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查档费、日用品费等共计1057575.5元。因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应先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51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937065.5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负担。被害人刘叔军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减少机动车使用人2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为937065.5×80%=749652.4元。该机动车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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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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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赵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代理人提出”赵某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经查,本案中没有被害人王某2的死亡系因赵某和逃逸所致的客观证据;其提出”如果没有陈某1和王某2吵架,就不会有王某2的死亡”的代理意见,本院认为,二人吵架与王某2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代理人的该代理意见,不予支持。赵某和及其辩护人姜娜丽关于”赵某和不知道压人,没有逃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赵某和驾驶车辆经过案发的地点时应当知道发生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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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部分,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同意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依法赔偿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王某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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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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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同原告人刘某1、张某1、张某2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三原告人对常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常某某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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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付某家属的精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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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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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侵权行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徐某、李某2、李某3造成经济损失,应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原审法院确定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赔偿数额合理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王某1及其代理人所提“本案肇事行为发生在兴盛煤矿注销之后,且兴盛煤矿与王某某之间系车辆连环买卖关系而非挂靠关系,王某1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购车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二手车买卖合同、营业执照、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等相关书证,证实兴盛煤矿系王某1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2002年9月23日,注销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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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处理,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1、荼某、韩某2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59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395.00元,其要求赔偿的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有误,经查,被扶养人韩某1、荼某系农村居民,育有四名子女,其中二儿子韩占春没有赡养能力,被扶养人韩某1、荼某的扶养费应由其余三名子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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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忠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忠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忠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周某乙、杨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因其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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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不再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沈阳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单位,依法依法应在其赔偿限额内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直接给付义务,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保险赔偿限额,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过该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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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1、万某1、吴某2、万某2、崔某、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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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2负次要责任,应当按责任大小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应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被害人宋某1、刘某1医疗费8316.66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按天数计算,刘某11天,护理费113.44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宋某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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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肇事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杰、赵淑荣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要求合理的经济损失372429.26元依法给予保护。因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120000元按照二原告损失项目费用比例给予赔偿,不足部分252429.26元(王:191761.91元,赵:60667.35元),由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李某承担的责任比例80%即201943.41元(王:153409.53元,赵:48533.88元)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杰、赵淑荣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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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109648元、丧葬费352元、医疗费1063.58元。因被告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承担80%的责任,被害人刘某承担20%的责任。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丧葬费余额的80%即29224元。二审期间,三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刘某系长期居住并工作在城镇,其提出的应按照2016年度大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则被害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应为266350元,扣除交强险赔偿的109648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余额的80%即125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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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犯罪事实,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对张某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后果,判处其的刑罚并无不当,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认定张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张某某提出原审判决民事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核实原审判决判令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不予采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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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曙某、金某2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乌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某、白某、金某1、包某2、宝某1、宝某2、金某3、金某4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某、白某、金某1、包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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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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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忽视安全,致被害人李某1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上述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不应判决赔偿交通费的上诉理由,经查,花牛堡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合村委会工作人员邹某某的通话录音可证实被害人李某1自2014年末开始就不在花牛堡村居住,大牤牛村村民马某某在原审庭审中的证言可证实其于2014年开始将自家位于大牤牛村的房屋租给徐某1和李某1,电费票据和用电说明可证实马某某房屋在事故发生时符合居住条件,大牤牛村村民周某某在原审庭审中的证言可证实事故发生前李某1一直在大牤牛村居住,工作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可证实李某1自2014年10月起在城镇工作且有稳定工作收入,原审综合以上证据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李某1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原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赔偿交通费亦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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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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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某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害人曹某某1、周某某1虽为农村户口,但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曹某某3虽无正式飞机票据,但有订单及登机牌,能够证明该项请求实际支出的情况,予以确认。王某某2、王某某3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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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在肇事后于2017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对其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应为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以被害人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由被告人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国、张某某、宋某迪、宋某恩李某医疗费61432.68元;丧葬费28574元;死亡赔偿金657520元;被扶养人宋某迪的生活费74988元(249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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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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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小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吕小军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崔某2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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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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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已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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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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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且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财险某某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闫某某、徐某某、闫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2642.80元,共计人民币112642.80元。余款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即赔偿闫某某、徐某某、闫某甲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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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韩某、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张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虽然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但该协议的赔偿数额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差距较大,该协议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无牌证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辆仍转让给被告人张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向法庭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证明该车是从鲍战伟处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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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撤回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鉴于上诉人张某系过失犯罪,又系自首,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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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尾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行车道路上靠边停车维修车辆时,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致使王某3醉酒、超速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导致五人死亡,事故中王某3和原审被告人王某5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审被告人王某5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5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5所驾驶的牌号为×××2号车辆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所有,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2号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改型、超载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即保额的10%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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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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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仁的犯罪行为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赵某某、董某某、王某2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白某仁应予赔偿。王某1、赵某某、董某某、王某2要求白某仁赔偿的合理费用为:1、死亡赔偿金24,009.86元×20年=480,197.20元,2、丧葬费25,779.0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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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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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宫某甲无责任,故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应先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民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所提肇事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但却按照非营运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保险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肇事车辆系因在从事营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本次事故,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所提判决赔偿住宿费1800元超出合理性范围的上诉理由,经查,该住宿费为处理被害人宫某甲丧葬事宜期间的合理必要支出,且有住宿发票相佐证,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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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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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因其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出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且驾驶与所持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事实做出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对该项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出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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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邵某乙事发当时系履行职务期间,并且事发路段由于修路视线受阻,限速标志不明显并且事发当时超速不多等情节;同时考虑被告人邵某乙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还考虑到在本案诉讼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法定数额之外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的情节,本院认定被告人邵某乙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的具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李某死亡赔偿金为622520元(31126元/年*20年);丧葬费为26729元;被害人抢救费6567元。由于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当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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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单某1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马某未取得装载机驾驶资格还雇佣其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装载机,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家属尽最大能力积极筹款30,000.00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给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0,000.00元,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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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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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鲁某在案发后报警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鲁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应为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以被害人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马某良、马某、马某丹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马某良、马某、马某丹死亡赔偿金317388元(427388元-110000元);丧葬费28574元;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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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嘉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李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告人李嘉某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蕫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蕫某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2652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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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机(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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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在保险理赔金之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为1174137.5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保险公司赔偿以外部分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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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全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全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全交通肇事后逃逸,对被告人王某全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全主动回到案发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全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宁A×××××号小型轿车在人保财险银川市西夏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首先应当由人保财险银川市西夏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人王某全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全对被害人郭某丁的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全额予以赔偿。对被害人谷某某的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比例为50%。原告人郭某乙、张某、郭某甲主张的被害人郭某丁医疗费3500元,因其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3273.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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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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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应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当庭查明事实,但是被告人杨某某肇事后情节恶劣,所以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认为的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代理意见不符合当庭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悬赏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自行车损失费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给付。处理事故误工费不符合标准,对超出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闫晓霞不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庭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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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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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上诉人黄宝某有自首情节,并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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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于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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