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任永超提供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其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虽然德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否认工资表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拖欠工资16985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德博公司称自任永超入职起,一直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未签订。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德博公司与任永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任永超主张按2018年4月至11月9日应发工资40771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任永超主张65894元,提供钉钉打卡记录和考勤表和公证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任永超提供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其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虽然德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否认工资表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拖欠工资16985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德博公司称自任永超入职起,一直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未签订。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德博公司与任永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任永超主张按2018年4月至11月9日应发工资40771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任永超主张65894元,提供钉钉打卡记录和考勤表和公证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任永超提供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其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虽然德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否认工资表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拖欠工资16985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德博公司称自任永超入职起,一直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未签订。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德博公司与任永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任永超主张按2018年4月至11月9日应发工资40771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任永超主张65894元,提供钉钉打卡记录和考勤表和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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