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当庭自愿认罪,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受害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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