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记卡、给予被告适当的信用额度,而被告在使用原告授予的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取现后,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偿还欠款、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款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行牡丹支行欠款254193.98元(截止2013年11月14日,其中本金246295.8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记卡、给予被告适当的信用额度,而被告在使用原告授予的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取现后,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偿还欠款、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款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行牡丹支行欠款254193.98元(截止2013年11月14日,其中本金246295.80元,利息6898.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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