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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某、宋某某、李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华安保险襄阳公司、陈某某、弘某公司、人民财保襄阳汽车产业开发区公司、周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周国、吴某某及陈某某在驾车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致李红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周国、陈某某各负事故的25%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50%责任,李红清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李红清死亡后,宋华某、宋某某、李某某作为其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张某某将其车辆借给吴某某使用,吴某某持有合法证照,张某某没有过错,应由吴某某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某是弘某公司的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依法由弘某公司承担,陈某某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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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国、陈某某与陈永光、太平洋财保十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永光均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原告之子张博宇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陈永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鄂C21680重型普通货车在太平洋财保十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太平洋财保十堰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陈永光赔偿。二原告的损失为,陈某某医疗费23657.6元、误工费3300元(33天×3000元/月÷30天,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费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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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山、吴某某与信达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如武与卜学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卜学勇对王如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已与卜学勇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肇事车辆在信达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信达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7589.50元、死亡赔偿金416800、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合计46638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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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山、吴某某与信达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如武与卜学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卜学勇对王如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已与卜学勇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肇事车辆在信达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信达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7589.50元、死亡赔偿金416800、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合计46638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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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吴某某等与南漳九洲惠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一组交通费票据中,“署名黄老八”的一张收条,不是正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两保险公司对该份证据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死者吴某、伤者刘剑武乘坐司机沈某驾驶鄂F×××××鄂F×××××重型货车前往河北隆化县,该车沿河北省25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57KM路段时,因车内水箱需要加水,吴某遂下车步行寻找水源,此时沈某驾驶的鄂F×××××鄂F×××××重型货车与前方赵海英驾驶的冀H×××××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鄂F×××××鄂F×××××重型货车失控,继续向前行驶,与在公路行走正寻找水源的吴某相撞后,车辆驶入公路西侧边沟内,造成驾驶员沈某、乘车人刘剑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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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辩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及免赔率计算保险金。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主张商业第三者保险金时已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扣除了70%事故责任比例及15%免赔率,根据自愿原则,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公司辩称,受害人杨XX系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因受害人杨XX父母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父母长期在城镇做工,杨亦菲随父母一直在城镇生活,2012年9月9日从广东省惠州市转入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中心学校就读,至发生身故事故未满一年,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此,英大泰和财产湖北公司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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