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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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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与吴某某、李某甲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2017)宁0302刑初4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建宁审判员田进贤审判员姬晓娟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华本案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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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自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自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自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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