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违法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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