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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