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合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雪合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田雪合从轻处罚,且田雪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雪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3月03日起至2012年06月0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综合被告人韩某某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情节,并鉴于本罪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韩某某年岁已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付清审判员 杨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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