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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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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致景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及亲友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凌白未 审 判 员  龚 瑜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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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备帮教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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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肖某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在刑事诉讼中与被害人肖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肖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包某的刑罚。根据本院的委托,宜昌市猇亭区司法局经社会调查评估后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包某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包某具备社会帮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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