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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