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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冯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依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对其量刑二年,对其处刑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原判对其量刑并无过重情形,故其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冯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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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已经根据上诉人任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规范化量刑,任某某的行为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理,诉讼程序合法。应当裁定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兆江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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